前些日子把車停在藝術街的街道旁,晚上的時候大概八九點吧!
喝個春水堂要回家的時候發現,我的車屁股被貼了一張白色的單子,
上面八個大紅字「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整個臉都綠掉了!
可是這張單子在我很久以前好像有收過,在火車站前停了一下,
警察就在我的面前寫好給我的,我都要哭給他看了。
但是當時那張並沒有寄紅單回家,所以我一直以為這樣的單子指示警告而已。
但是,錯囉!嘖嘖嘖~

讓我用我的切膚之痛告訴大家吧!
以下是我奇摩知識家查的:

您是不是收到"違規停車 逕行舉發"的白單(貼白單的意思)

第一 : 是告知你已經違規停車了(但是也不一定都會貼的)
第二 : 是告知其他的執勤人員此違規停車已被舉發
(二小時之內勿重覆舉發)(白單會著明時間地點車牌號碼貼單單位員警代號或姓名)
但是二小時之後可以連續舉發(二小時之內仍可以執行拖吊,只是該紅單可以免舉發)因為紅單重覆
如有重覆開單才可以申訴免罰
罰單大約一個月左右就會收到,最遲三個月內
逕行舉發違規案件警方內規是三個月內要舉發超過三個月不宜舉發的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我因為這個被拖吊一次(=口=)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總結:收到白單不一定會收到紅單,要祈禱當時的那個警察忘了要寄紅單給你,
不然又白白損失一筆錢。還有所以「逾期加倍罰金」,是指收到了罰單15天後,
你尚未繳交罰鍰,才會加倍罰金。
如果不確定自己是否被開單,可以上「電子公路監理網」查詢,以免有繳不完的罰金。

https://www.mvdis.gov.tw/wps/portal/main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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